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9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93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偉群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犯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6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偉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偉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民國108 年7 月2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10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李偉群先後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簡字第34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75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8 年度簡上字第4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11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40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㈤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審易字第16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易字第264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36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㈠至㈡所示罪刑、㈢至㈥所示罪刑,嗣經本院先後以108 年度聲字第23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109 年度聲字第518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月確定,前述應執行刑並經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 年2 月28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10 年2 月16日(之後另需執行拘役3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10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736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