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2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27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源鴻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9年度執聲字第3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源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源鴻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同法第50條第1項本文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林源鴻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據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