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285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劉明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28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紀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3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紀超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紀超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楊紀超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宣告刑均漏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補充如附表所示),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

㈡爰審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罪,其違反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相似,所侵害之法益相同,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行為次數及犯罪時間區隔,又考量受刑人之犯後態度,及審酌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附表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或外部界限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明潔

書記官 林慈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285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