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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刑補字第32號

刑事補償事件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樊季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決定書      109年度刑補字第32號

請 求 人 陳朱卻

上列請求人因竊盜等案件,請求刑事補償,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認為無管轄權而移送本院(109年度刑補字第2號),本院決定

如下:

主文

請求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請求人陳朱卻前因涉犯刑事案件,自民國108年3月14日起至同年5月3日止遭羈押共計51日,而請求人已執行拘役20日,是請求人於109年4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時,因上開羈押應可折抵刑期51日,經計算後,認實際執行之刑期逾應執行刑期達30日,為此請求准予刑事補償云云。

二、按刑罰之執行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者,受害人得依刑事補償法(下稱本法)請求國家補償,本法第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依本法第1條第5款規定請求刑事補償者,由諭知第1條第5款裁判之機關管轄,另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認為無管轄權者,應諭知移送於管轄機關,本法第9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本件請求人主張如附表所示刑罰之執行,應折抵其自108年3月14日起至同年5月3日止因另案羈押之日數,致實際刑罰之執行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等情,因附表所示各罪之裁判機關均係本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請求應由諭知如附表所示裁判之本院管轄,請求人誤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提出本件補償之請求,臺中地檢署因此於109年4月28日以109年度刑補字第2號決定書將本件請求移送本院審理,合先敘明。

三、次按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認為請求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本法第17條中段定有明文。經查:請求人陳朱却因竊盜、侵占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囑託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執行在案(詳如附表所載),有附表所示判決、裁定、執行指揮書、刑案紀錄查註表、執行案件簡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是臺中地檢署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之囑託而代為執行如附表所示刑期,並無逾如附表所示有罪確定裁判所定刑期之執行情形。又請求人於108年間因另涉商業會計法案件,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183號案件裁定自108年3月14日起執行羈押,迄108年5月3日始經該法院停止羈押並同意由臺中地檢署借提執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罰,嗣臺中地院於108年8月22日以107年度訴字第3183號判決處請求人有期徒刑5月(共2罪)及4月(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請求人不服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9年2月27日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371判決撤銷原判決,就該判決附表編號1至5部分處有期徒刑5月,並與上訴駁回部分即原判決附表編號6部分所處有期徒刑5月部分,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現該案件上訴最高法院中,尚未確定,亦有臺中地院107年度訴字第318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371號判決、矯正簡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簡表、臺中地院107年度訴字第3183號押票、臺中地院108年4月23日中院麟刑偉107訴3183字第1080032538號函、臺中地檢署108年4月30日中檢達給108執更助293、108執助700字第1089044272號函及附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是請求人主張應折抵刑期之羈押期間即自109年3月14日至108年5月3日,係尚未確定之上開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之羈押期間,而非附表所示各罪之羈押期間,自應於上開請求人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判決確定後執行刑罰時始得予以折抵刑期。從而,本件請求人主張其自108年3月14日起至同年5月3日遭羈押共計51日,可折抵附表所示刑期,並認如附表所示之刑罰執行已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期達30日,而請求准予刑事補償云云,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補償法第17條中段,決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樊季康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檢察官執行之依據│刑期          │備註(本院判決情形)      │
│號│                │              │                          │
├─┼────────┼───────┼─────────────┤
│1 │本院107年度聲字 │應執行拘役110 │一、106年度簡字第8139號判 │
│  │第4519號裁定(定│日。          │    決:拘役20日。        │
│  │應執行刑,各罪詳│              │二、107年度簡字第3637號判 │
│  │如備註欄所示)  │              │    決:拘役55日。        │
│  │                │              │三、107年度簡字第3116號判 │
│  │                │              │    決:拘役50日。        │
│  ├────────┴───────┴─────────────┤
│  │執行情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執更助字第293號執行指揮書,│
│  │刑期起算日期:108年5月3日,執行期滿日期:108年7月31日(因已 │
│  │執行拘役20日完畢,尚應執行拘役90日)。                      │
├─┼────────┬───────┬─────────────┤
│2 │本院108年度聲字 │應執行拘役80日│一、107年度簡字第7160號判 │
│  │第1906號裁定(定│。            │    決:拘役30日。        │
│  │應執行刑,各罪詳│              │二、107年度簡字第7160號判 │
│  │如備註欄所示)  │              │    決:拘役20日。        │
│  │                │              │三、107年度簡字第8399號判 │
│  │                │              │    決:拘役40日。        │
│  ├────────┴───────┴─────────────┤
│  │執行情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執更助字第477號執行指揮書,│
│  │刑期起算日期:108年8月1日,執行期滿日期:108年10月19日(接續│
│  │編號1之刑期執行)。                                         │
├─┼────────┬───────┬─────────────┤
│3 │本院108年度簡字 │罰金新臺幣3000│如左。                    │
│  │第1366號判決    │元,如易服勞役│                          │
│  │                │,以新臺幣1000│                          │
│  │                │元折算1日。   │                          │
│  ├────────┴───────┴─────────────┤
│  │易服勞役執行情形:臺中地察署108年罰執助字第42號執行指揮書, │
│  │刑期起算日期:108年10月20日,執行期滿日期:109年10月22日。  │
├─┼────────┬───────┬─────────────┤
│4 │本院108年度審易 │有期徒刑4月。 │如左。                    │
│  │字第1206號判決  │              │                          │
│  ├────────┴───────┴─────────────┤
│  │執行情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執更助字第1896號執行指揮書 │
│  │,刑期起算日期:108年10月23日,執行期滿日期:109年2月22日) │
│  │。                                                          │
├─┼────────┬───────┬─────────────┤
│5 │本院108年度聲字 │一、竊盜7 罪,│一、竊盜7罪:㈠107 年度簡 │
│  │第4425號裁定(定│    應執行拘役│    字第7160號判決:拘役3 │
│  │應執行刑,各罪詳│    120日。   │    0日。㈡107年度簡字第71│
│  │如備註欄所示)  │二、侵占2 罪,│    60號判決:拘役20日。㈢│
│  │                │    應執行罰金│    107年度簡字第8399號判 │
│  │                │    新臺幣8000│    決:拘役40日。㈣107年 │
│  │                │    元,如易服│    度簡字第8399號判決:拘│
│  │                │    勞役,以新│    役30日。㈤108年度簡字 │
│  │                │    臺幣1000元│    第1776號判決:拘役20日│
│  │                │    折算 1日(│    。㈥108年度簡字第1776 │
│  │                │    即拘役8日 │    號判決:拘役50日。㈦  │
│  │                │    )。      │    108年度簡字第1776號判 │
│  │                │              │    決:拘役55日。        │
│  │                │              │二、侵占2罪:㈠108年度簡字│
│  │                │              │    第1366號判決:罰金新臺│
│  │                │              │    幣3000元㈡108年度簡字 │
│  │                │              │    第1776號判決:罰金新臺│
│  │                │              │    幣6000元。            │
│  ├────────┴───────┴─────────────┤
│  │執行情形:                                                  │
│  │一、拘役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執更助字第36號執行指揮 │
│  │    書,刑期起算日期:109年2月23日,執行期滿日期:109年4月2 │
│  │    日(因編號2之108年度執更助477號已執行拘役80日完畢,予以 │
│  │    扣除後,尚應執行拘役40日)。                            │
│  │二、罰金易服勞役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執更助字第35號 │
│  │    執行指揮書,刑期起算日期:109年4月3日,執行期滿日期:109│
│  │    年4月7日(已扣除編號3之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366號判決罰金新│
│  │    臺幣3000元易服勞役3日部分即臺中地檢署108年度罰執助字第42│
│  │    號)。                                                  │
├─┼────────┬───────┬─────────────┤
│6 │本院109年度聲字 │竊盜9罪,應執 │一、107年度簡字第7160號判 │
│  │第223號裁定(定 │行拘役120日。 │    決:拘役30日。        │
│  │應執行刑,各罪詳│              │二、107年度簡字第7160號判 │
│  │如備註欄所示)  │              │    決:拘役20日。        │
│  │                │              │三、107年度簡字第8399號判 │
│  │                │              │    決:拘役40日。        │
│  │                │              │四、107年度簡字第8399號判 │
│  │                │              │    決:拘役30日。        │
│  │                │              │五、108年度簡字第1776號判 │
│  │                │              │    決:拘役20日。        │
│  │                │              │六、108年度簡字第1776號判 │
│  │                │              │    決:拘役50日。        │
│  │                │              │七、108年度簡字第1776號判 │
│  │                │              │    決:拘役55日。        │
│  │                │              │八、108年度簡字第3399號判 │
│  │                │              │    決:拘役20日。        │
│  │                │              │九、108年度簡字第3399號判 │
│  │                │              │    決:拘役10日。        │
│  ├────────┴───────┴─────────────┤
│  │執行情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執更助字第145號執行指揮書,│
│  │刑期起算日期:109年2月23日,執行期滿日期:109年4月2日(因編 │
│  │號5之109年度執更助字第36號已執行拘役80日完畢,予以扣除後,尚│
│  │應執行拘役40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刑補字第32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刑事補償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