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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50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徐子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504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育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2483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

李育維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消防設備「瞄子」共拾捌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李育維前(一)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1215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187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二)因施用毒品、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交簡字第5078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三)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455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四)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5254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一)至(三)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3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並與(四)所示之罪刑及另案所處拘役80日接續執行,於民國107 年1 月19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08 年12月14日19時7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 號快樂芳城市社區住宅大樓前,因見該址大門未關,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下車擅自侵入該住宅大樓內,並徒手竊取由該社區主委張雪靜負責管領放置在各樓層之消防設備「瞄子」共18支得手,李育維旋於翌日即將上開所竊得之「瞄子」變賣得款供己花用完畢。適經張雪靜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張雪靜於警詢時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錄影畫面截圖附卷可稽,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另本院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之犯罪前科紀錄,猶再犯本案竊盜犯行,顯然忽視法律禁令,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爰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道取財,恣意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治安,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以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本件被告所竊得之消防設備「瞄子」共18支,為其犯罪所得之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薛植和提起公訴,檢察官蔣政寬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504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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