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515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劉安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515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佳憬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6913 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吳佳憬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吳佳憬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及「告訴人鍾明德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陳述」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吳佳憬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本院審核被告僅因細故即公然辱罵告訴人,未尊重他人之名譽法益,所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聲譽,兼衡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取得告訴人原諒,及其於犯罪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雅婷提起公訴,檢察官聶眾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安榕

書記官 陳玟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6913號
    被      告  吳佳憬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佳憬與鍾明德前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
    號7 樓、8 樓之住戶,雙方素有嫌隙。吳佳憬於民國109 年
    3 月9 日19時1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 號前,因檢舉房屋違建一事與鍾明德發生口角衝突,竟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不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之路邊
    ,以「我老公不屑跟畜生講話」等語辱罵鍾明德,足以減損
    鍾明德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鍾明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吳佳憬於警詢時及偵│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
│    │查中之供述            │。                      │
├──┼───────────┼────────────┤
│2   │證人即告訴人鍾明德於警│證明上開全部犯罪事實。  │
│    │詢時之指訴            │                        │
├──┼───────────┼────────────┤
│3   │現場錄音錄影光碟及其對│證明上開全部犯罪事實。  │
│    │話譯文1 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楊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515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