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9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29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紀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2 月1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9 年度審易字第2921號),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龔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