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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66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徐子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666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佳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84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

蔡佳汶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蔡佳汶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226號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4 月、罰金新臺幣5,000 元,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4 月確定,並與另案假釋經撤銷所餘殘刑有期徒刑2 年10月2 日接續執行,於民國106 年8 月8 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7 年11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視為已執行完畢。詎猶未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8 年10月14日1 時30分許,在鄭惠停所經營之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內,接續徒手竊取貨架上擺放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其竊取方式為將商品自包裝盒中取出後,將商品放入隨身包包內後,未結帳即離開現場。

二、案經鄭惠停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鄭惠停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影像檔案光碟暨翻拍照片附卷可稽,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前後時間緊密,均屬同一超商之物品,應以一接續行為論以一罪。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另本院審酌被告此次竊盜犯行為初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之解釋意旨,爰不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方式獲取所需,反任意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治安,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以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本件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之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馨儀提起公訴,檢察官蔣政寬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品項                                │數量  │價格  │
├──┼──────────────────┼───┼───┤
│ 1  │SS2真無限防水雙邊藍芽耳機           │1     │9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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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Type C to Type                      │1     │21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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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勾)銳騰Lightning數據線           │1     │49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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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Lightning-USB T                     │2     │998元 │
├──┼──────────────────┼───┼───┤
│ 5  │SS4藍芽隱形耳掛式耳機-E             │1     │49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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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廣寰音樂藍芽耳機                    │1     │449元 │
├──┼──────────────────┼───┼───┤
│ 7  │廣寰高速充電傳輸線T5115(Ty-Pec)   │1     │149元 │
├──┼──────────────────┼───┼───┤
│ 8  │威剛micro SD記憶卡16G               │1     │299元 │
├──┼──────────────────┼───┼───┤
│ 9  │威剛micro SD記憶卡32G               │1     │499元 │
├──┼──────────────────┼───┼───┤
│10  │威剛U1B1鋅合金隨身碟16G             │1     │399元 │
├──┼──────────────────┼───┼───┤
│11  │威剛U1B1鋅合金隨身碟32G             │2     │998元 │
├──┼──────────────────┼───┼───┤
│12  │陀飛輪金屬車用3.4A輸出              │1     │499元 │
├──┼──────────────────┼───┼───┤
│13  │廣寰電競音樂耳機麥克風S471          │1     │349元 │
├──┼──────────────────┼───┼───┤
│14  │廣寰櫻-PD快充行動電源               │1     │899元 │
├──┼──────────────────┼───┼───┤
│15  │Type C超級快充線1.5m                │1     │19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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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V4藍芽健康運動智慧手環E-b           │1     │599元 │
├──┼──────────────────┼───┼───┤
│17  │V5多功能運動智慧手環E               │1     │899元 │
├──┴──────────────────┴───┴───┤
│                                               合計9442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666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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