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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91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91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秀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7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秀鳳竊盜,共貳拾伍罪,各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告訴人所管領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其素行,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行竊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為其犯罪所得,因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和解,賠付損失新臺幣10萬元,此有和解書及附件附卷為證,若再予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余佳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747號
    被      告  周秀鳳  女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秀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
    一所示時間,至新北市○○區○○街00號「全聯福利中心豐
    年店」,徒手竊取如附表二所示商品,得手後離開現場。嗣
    經店長薛安妤發覺商品庫存有異,調閱監視器畫面查證並報
    警處理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薛安妤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秀鳳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薛安妤證述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截圖1
    份、光碟1片、庫存異常資料1紙在卷可佐,可證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如附
    表一所示時間各次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被告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請依同法第38之1條第1項
    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亦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檢  察  官  余佳恩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
├──┼─────────────┤
│1   │108年7月18日18時38分許    │
├──┼─────────────┤
│2   │同年月19日18時59分許      │
├──┼─────────────┤
│3   │同年月24日18時44分許      │
├──┼─────────────┤
│4   │同年月27日8時48分許       │
├──┼─────────────┤
│5   │同日10時56分許            │
├──┼─────────────┤
│6   │同年月28日9時43分許       │
├──┼─────────────┤
│7   │同日17時59分許            │
├──┼─────────────┤
│8   │同年月29日20時7分許       │
├──┼─────────────┤
│9   │同年月31日20時29分許      │
├──┼─────────────┤
│10  │同年8月3日11時32分許      │
├──┼─────────────┤
│11  │同年月6日19時34分許       │
├──┼─────────────┤
│12  │同年月8日17時59分許       │
├──┼─────────────┤
│13  │同年月12日19時54分許      │
├──┼─────────────┤
│14  │同年月14日19時29分許      │
├──┼─────────────┤
│15  │同年月15日19時51分許      │
├──┼─────────────┤
│16  │同年月16日19時48分許      │
├──┼─────────────┤
│17  │同年月17日9時5分許        │
├──┼─────────────┤
│18  │同年月18日8時30分許       │
├──┼─────────────┤
│19  │同年月19日20時58分許      │
├──┼─────────────┤
│20  │同年月20日21時5分許       │
├──┼─────────────┤
│21  │同年月21日21時30分許      │
├──┼─────────────┤
│22  │同年月23日19時59分許      │
├──┼─────────────┤
│23  │同年月24日9時3分許        │
├──┼─────────────┤
│24  │同年月25日16時6分許       │
├──┼─────────────┤
│25  │同年月28日20時13分許      │
└──┴─────────────┘
附表二
┌──┬────────┬──────┬─────────┐
│編號│品項            │數量        │總金額(新臺幣)  │
├──┼────────┼──────┼─────────┤
│1   │台灣啤酒0.3公升 │12瓶        │312元             │
├──┼────────┼──────┼─────────┤
│2   │台灣啤酒0.5公升 │317瓶       │2萬2,824元        │
├──┼────────┼──────┼─────────┤
│3   │萬歲牌蔓梅纖果  │1包         │79元              │
├──┼────────┼──────┼─────────┤
│4   │萬歲牌熱帶纖果  │1包         │79元              │
├──┼────────┼──────┼─────────┤
│5   │萬歲牌無調味珍珠│1包         │129元             │
│    │開心果          │            │                  │
│    │                │            │                  │
├──┼────────┼──────┼─────────┤
│6   │萬歲牌珍珠開心果│4包         │516元             │
├──┼────────┼──────┼─────────┤
│7   │萬歲牌活力六寶  │4包         │436元             │
├──┼────────┼──────┼─────────┤
│8   │統一純喫茶綠茶  │58罐        │1,276元           │
│    │650 毫升        │            │                  │
│    │                │            │                  │
├──┼────────┼──────┼─────────┤
│9   │統一純喫茶綠茶  │12罐        │216元             │
│    │450 毫升        │            │                  │
│    │                │            │                  │
├──┼────────┼──────┼─────────┤
│10  │統一純喫茶綠茶  │9罐         │279元             │
│    │960 毫升        │            │                  │
│    │                │            │                  │
├──┴────────┴──────┴─────────┤
│總計:2萬6,146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917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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