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9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91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秀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7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秀鳳竊盜,共貳拾伍罪,各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告訴人所管領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其素行,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行竊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為其犯罪所得,因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和解,賠付損失新臺幣10萬元,此有和解書及附件附卷為證,若再予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余佳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747號
被 告 周秀鳳 女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秀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
一所示時間,至新北市○○區○○街00號「全聯福利中心豐
年店」,徒手竊取如附表二所示商品,得手後離開現場。嗣
經店長薛安妤發覺商品庫存有異,調閱監視器畫面查證並報
警處理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薛安妤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秀鳳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薛安妤證述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截圖1
份、光碟1片、庫存異常資料1紙在卷可佐,可證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如附
表一所示時間各次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被告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請依同法第38之1條第1項
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亦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檢 察 官 余佳恩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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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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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年7月18日18時38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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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年月19日18時59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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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年月24日18時44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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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同年月27日8時48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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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同日10時56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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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同年月28日9時43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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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同日17時59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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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同年月29日20時7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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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同年月31日20時29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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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同年8月3日11時32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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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同年月6日19時34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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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同年月8日17時59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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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同年月12日19時54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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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同年月14日19時29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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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同年月15日19時51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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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同年月16日19時48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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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同年月17日9時5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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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同年月18日8時30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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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同年月19日20時58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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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同年月20日21時5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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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同年月21日21時30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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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同年月23日19時59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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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同年月24日9時3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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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同年月25日16時6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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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同年月28日20時13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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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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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項 │數量 │總金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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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灣啤酒0.3公升 │12瓶 │3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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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台灣啤酒0.5公升 │317瓶 │2萬2,82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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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萬歲牌蔓梅纖果 │1包 │7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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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萬歲牌熱帶纖果 │1包 │7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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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萬歲牌無調味珍珠│1包 │129元 │
│ │開心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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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萬歲牌珍珠開心果│4包 │51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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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萬歲牌活力六寶 │4包 │4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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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統一純喫茶綠茶 │58罐 │1,276元 │
│ │650 毫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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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統一純喫茶綠茶 │12罐 │216元 │
│ │450 毫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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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統一純喫茶綠茶 │9罐 │279元 │
│ │960 毫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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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2萬6,14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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