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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60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60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元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67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元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起「105年度毒偵字第5424號、5425號」應更正為「105年度毒偵緝字第524號、第525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267號、第4938號、第5423號、第5424號、第5425號」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中段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為觀察勒戒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卓俊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附 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6741號被 告 鄭元程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居新北市○○區○○街00○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元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5年11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5424號、54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下稱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年11月7日9時21分許為本署觀護人室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本署受保護管束之人,經本署觀護人室於上開時間採集其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觀護人室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鄭元程矢口否認涉有上揭犯行,辯稱:其於108年10月23日有至天寧中醫診所看診,並於108年10月27日至杏恩診所就醫服藥,完全沒有施用毒品云云。惟查,被告尿液為本署觀護人室採集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情,有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19日濫用藥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雖以其曾至診所就醫服藥置辯;惟查,該診所開立之藥物均未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天寧中醫診所回文1份在卷可查,又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之藥劑,均不含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亦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7年4月8日管檢字第0970003372號函存卷可參。是被告所辯顯係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至明,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檢 察 官 卓 俊 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608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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