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7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4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 即被告
- 姜禮晏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3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姜禮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姜禮晏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刑事訴訟法第469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出具現金保證後,被告已獲釋放,該案嗣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11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歷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385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1381 號判決均上訴駁回,於109年3月11日確定等情,有新北地檢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影本1 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㈡聲請人就被告上揭確定案件以109 年度執字第4720號案件執行時,被告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為拘提被告並執行拘提被告無著,致無法執行等情,有新北地檢署通知2 紙、送達證書4 紙、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2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 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