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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彭全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彥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3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彥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邱彥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綜合斟酌其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遞增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一日            │折算一日            │折算一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6.10.27           │107.01.05           │107.06.06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            │新北地檢            │新北地檢            │
│ 年  度  案  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10152│107年度毒偵字第768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2009│
│                │號                  │                    │號                  │
├───┬────┼──────────┼──────────┼──────────┤
│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7 年度簡字第4267號│107 年度簡字第6370號│108年度簡字第5304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7.07.25     │      107.09.21     │     108.09.30      │
├───┼────┼──────────┼──────────┼──────────┤
│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7 年度簡字第4267號│107 年度簡字第6370號│108年度簡字第5304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7.08.21     │      107.10.26     │     108.10.25      │
│      │確定日期│                    │                    │                    │
├───┴────┼──────────┼──────────┼──────────┤
│                │新北地檢            │新北地檢            │新北地檢            │
│備            註│107年度執字第16345號│107年度執字第18133號│109 年度執字第34號  │
│                ├──────────┴──────────┼──────────┤
│                │編號1 、2 所示罪刑,前曾經本院107 年度聲第│                    │
│                │5127號更定應執行刑7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000元折算一日。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6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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