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彥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3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彥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邱彥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綜合斟酌其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遞增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一日 │折算一日 │折算一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6.10.27 │107.01.05 │107.06.06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 │新北地檢 │新北地檢 │ │ 年 度 案 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10152│107年度毒偵字第768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2009│ │ │號 │ │號 │ ├───┬────┼──────────┼──────────┼──────────┤ │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7 年度簡字第4267號│107 年度簡字第6370號│108年度簡字第5304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7.07.25 │ 107.09.21 │ 108.09.30 │ ├───┼────┼──────────┼──────────┼──────────┤ │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7 年度簡字第4267號│107 年度簡字第6370號│108年度簡字第5304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7.08.21 │ 107.10.26 │ 108.10.25 │ │ │確定日期│ │ │ │ ├───┴────┼──────────┼──────────┼──────────┤ │ │新北地檢 │新北地檢 │新北地檢 │ │備 註│107年度執字第16345號│107年度執字第18133號│109 年度執字第34號 │ │ ├──────────┴──────────┼──────────┤ │ │編號1 、2 所示罪刑,前曾經本院107 年度聲第│ │ │ │5127號更定應執行刑7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000元折算一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