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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274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賴昱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27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源鴻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9年度執聲字第3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源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源鴻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同法第50條第1項本文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林源鴻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據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

書記官 項珮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274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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