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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6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劉凱寧黃俊雯趙悅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62號

                   109年度訴字第1236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藍晧瑋
選任辯護人
蘇奕全律師

      王建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10年9月1日109年度訴字第1162號、109年度訴字第1236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事實、理由欄及附表,關於「藍皓瑋」之紀載,應更正為「藍晧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被告藍晧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日以109年度訴字第1162號、109年度訴字第1236號判決在案,該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事實、理由欄及附表內關於「藍皓瑋」之記載顯係「藍晧瑋」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故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以臻適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黃俊雯

法 官 趙悅伶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62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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