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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41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龔書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1414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仟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12841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洪仟城共同犯踰越門窗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洪仟城與黃正杰(另行審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9 年7 月29日22時47分許,分別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XD2-329 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新北市○○區○○路000 號閒置工廠,趁無人注意之際,攀越大門後進入,並著手竊取電錶、電線等財物,惟因電錶、電線仍有電流通過放棄行竊而未遂。嗣於同年8 月4 日14時許,屋主郭展志發現上開工廠遭人入侵,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洪仟城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同案被告黃正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㈢被害人郭展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㈣證人即查獲本案警員洪健哲於偵查中之陳述。

㈤現場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14張。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108 年5 月29日公布修正,並自同年月31日生效,原條文之「門扇」修正為「門窗」。次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所謂「毀」係指「毀損」,所謂「越」則指「踰越」或「超越」,祇要踰越或超越門扇、牆垣或安全設備之行為,使該門扇、牆垣或安全設備喪失防閑作用,即該當於前揭規定之要件。惟如係從門走入或開鎖啟門入室,均不得謂為踰越門扇(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13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與同案被告係以攀爬大門之方式,進入被害人之工廠,是被告與同案被告此舉自屬踰越門窗竊盜無訛。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之踰越門窗竊盜未遂罪。被告與同案被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桃交簡字第33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5 年3 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考量被告上開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所犯加重竊盜之罪名、犯罪手法均不相同,亦無關聯性,不足認被告對刑罰有反應力薄弱之情事,如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其刑之規定,尚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有違,故不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

㈣被告雖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惟未至竊得財物之結果,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欲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惟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註記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於警詢中自陳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尚未竊得財物而未遂,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取得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涵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宋有容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犯前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龔書安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414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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