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7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梁賀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賀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梁賀翔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1 月確定,於民國108 年3 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5 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梁賀翔㈠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沙交簡字第77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㈡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緝字第17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以106 年度原上訴字第55號、106 年度上訴字第1953號、第1954號判決駁回上訴,嗣經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482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㈢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原訴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上開㈠至㈢所示之刑,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21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 月確定,並於108 年3 月28日入監執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5 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5291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