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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74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劉芳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7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梁賀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賀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梁賀翔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1 月確定,於民國108 年3 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5 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梁賀翔㈠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沙交簡字第77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㈡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緝字第17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以106 年度原上訴字第55號、106 年度上訴字第1953號、第1954號判決駁回上訴,嗣經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482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㈢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原訴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上開㈠至㈢所示之刑,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21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 月確定,並於108 年3 月28日入監執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5 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5291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芳菁

書記官 吳雅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74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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