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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81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8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天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拾玖包(驗餘淨重壹拾柒點陸貳參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9包(驗餘淨重17.6235公克,純質淨重12.0188公克),經送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7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6028毒品成分鑑定書、第C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㈡各1份存卷可參,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情。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下同)109年5月19日1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住處內,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378號裁定(被告後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毒抗字第201號駁回抗告確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0年2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員警所查扣之白色透明晶體共19包,經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7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109毒偵4802號卷第38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是聲請人所為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至鑑驗耗損之部分因已滅失,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81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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