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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96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蕭淳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9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柏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毒偵字第5762號、110 年度毒偵字第585 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0 年度聲沒字第2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4 至8 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柏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毒偵字第5762號、110 年度毒偵字第585 號),前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透明結晶1 包(驗餘淨重0.2816公克),經送鑑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鑑定書在卷可考;又附表編號2 至8 所示之物,均屬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聲請書僅記載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項、第40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王柏傑前因於民國109 年5 月6 日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毒偵字第5762號,下稱甲案),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66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並於110 年1 月19日起開始執行完觀察、勒戒,被告另於109 年12月19日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毒偵字第585 號,下稱乙案),因乙案係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程序前所為,故經檢察官簽併入甲案觀察、勒戒程序,後因本院於110 年4 月7 日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669 號裁定認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駁回檢察官聲請將被告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被告甲、乙2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57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檢察官110 年3 月23日簽呈1 份在卷可稽。故被告本案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 項前段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屬因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揆諸首開說明,本案扣案之違禁物及被告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檢察官自得聲請法院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內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鑑定書各1 份可以佐證,確屬違禁物,而該等毒品殘渣,並無與其外包裝袋或裝盛之吸食器析離的實益及必要,可一體視為毒品違禁物。是附表編號1 至3 部分之違禁物,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諭知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4 至8 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述明確(毒偵字第585 號卷第6 、39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項、第40條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蕭淳元

書記官 盧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扣案物              │鑑定結果            │鑑定依據/所在卷頁       │
│    │                    │                    │                        │
├──┼──────────┼──────────┼────────────┤
│ 1  │透明結晶1 包(淨重0.│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 │
│    │2890公克,取樣鑑驗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年5 月14日草療鑑字第1090│
│    │,驗餘淨重0.2816公克│                    │500182號鑑驗書(核交字第│
│    │)                  │                    │1801號卷第7 頁,後續併入│
│    │                    │                    │毒偵字第5762號案件,即甲│
│    │                    │                    │案)                    │
├──┼──────────┼──────────┼────────────┤
│ 2  │殘渣袋11個          │其內殘渣經鑑定含有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中心109 年11月23日航藥鑑│
│    │                    │成分。              │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
│    │                    │                    │(毒偵字第585 號卷第14頁│
│    │                    │                    │鑑驗結果1 ,即乙案,下同│
│    │                    │                    │)                      │
├──┼──────────┼──────────┼────────────┤
│ 3  │玻璃球吸食器1組     │其內殘渣經鑑定含有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中心109 年11月23日航藥鑑│
│    │                    │成分。              │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
│    │                    │                    │(毒偵字第585 號卷第14頁│
│    │                    │                    │鑑驗結果2)             │
├──┼──────────┼──────────┼────────────┤
│ 4  │玻璃球吸食器1組     │未經鑑驗。          │毒偵字第585號卷第44頁   │
│    │                    │                    │                        │
├──┼──────────┼──────────┼────────────┤
│ 5  │玻璃球3個           │未經鑑驗。          │毒偵字第585號卷第44頁   │
│    │                    │                    │                        │
├──┼──────────┼──────────┼────────────┤
│ 6  │勺子4支             │未經鑑驗。          │毒偵字第585號卷第44頁   │
│    │                    │                    │                        │
├──┼──────────┼──────────┼────────────┤
│ 7  │塑膠球3個           │未經鑑驗。          │毒偵字第585號卷第44頁   │
│    │                    │                    │                        │
├──┼──────────┼──────────┼────────────┤
│ 8  │針筒1個             │未經鑑驗。          │毒偵字第585號卷第44頁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96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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