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116號
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撤緩字第11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泓翔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年度執聲字第8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泓翔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泓翔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原簡字第21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於民國108年12月9日確定在案,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前即108年11月7日至 8日故意犯詐欺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9年12月16日以110年度審訴字第1542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於110年1月26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原簡字第21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徒刑2月,緩刑2年,於108年12月9日確定;又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 108年11月7日至8日故意犯詐欺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109年度審訴字第1542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1年2月、1年2月、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於110年1月26日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有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事,是聲請人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案所受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