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撤緩字第32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俊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年度執聲字第2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俊安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安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323 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緩刑2年,於民國108年6月3日確定在案,其竟於緩刑期內即109年9月29日故意犯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9月30日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71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1年4月、1年1月、1年2月,於110年11月10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前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323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緩刑2年,於民國108年6月3日確定在案,其竟於緩刑期內即109年9月29日故意犯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9月30日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71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1年4月、1年1月、1年2月,於110年11月10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有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事,是聲請人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案所受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