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8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66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36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乃河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400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乃河吉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103年度簡字第6704號」更正為「104年度易字第483號」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互不熟識,竟因故即恣意持玩具手槍攻擊告訴人成傷,行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目的、手段、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無業、家境勉持及告訴人所受之傷害涉及人體重要器官之頭部,傷勢不可輕忽暨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雖有如事實欄更正所載之前科紀錄,惟觀其前科內容,為竊盜、毒品等犯行之科刑處罰,核與所犯本案之傷害犯行關聯性較為薄弱,同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其理由,認並無累犯之加重事由,爰不予加重其刑。另未扣案之被告持以攻擊告訴人所用之玩具手槍,為其所拾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惟訊據被告供述業已丟棄等語,又非違禁物,欠缺刑法重要性,且為免執行之困難,爰不予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40057號
    被      告  乃河吉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乃河吉前因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
    度審易字第17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㈡又因竊盜
    案件,經同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67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1469號判
    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㈠㈡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468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
    定;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71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
    度上易字第997號判決駁回上訴;㈣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5453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
    定;㈤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214
    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㈥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
    法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2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上開㈤㈥案,經同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933號裁定合併定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後,於民
    國106年9月6日執行完畢出監。
二、猶不知悔改,於109年9月4日19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
    ○○路0○0號介壽公園內,因細故與薛明偉發生糾紛,竟基
    於傷害之犯意,持玩具手槍朝薛明偉身體射擊,並以玩具手
    槍槍托敲擊薛明偉頭部,致薛明偉受有頭部撕裂傷(約3公
    分)、左手挫傷等傷害。
三、案經薛明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乃河吉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復與證人即告訴人薛明偉、證人許瑜庭於警詢時證述情
    節相符,並有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監視錄影翻拍
    照片6張、現場蒐證暨告訴人受傷照片4張等在卷可稽,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有如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陳建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66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