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7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7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誌恩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068號),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7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678號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柯羿宏」之記載,應更正為「蔡誌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受刑人蔡誌恩竊盜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7日以110年度聲字第1678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拘役115日。前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柯羿宏」之記載顯係「蔡誌恩」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故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以臻適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