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36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6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宗憲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宗憲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宗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及數罪間之關係、所侵害法益之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