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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86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吳智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86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士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39229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黃士浩犯如附表各「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黃士浩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110 年度金訴字第86號卷第229 、236 頁)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表各編號「犯罪事實」欄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與「白胖子」、「黑胖子」、「偽娘」、朱建星及所屬詐欺犯罪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就附表各編號「犯罪事實」欄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屬於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所犯如附表各編號「罪名及科刑」欄所示2 次之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為獲取不法報酬,貿然從事俗稱「取簿手」之工作,使詐欺集團順利取得告訴人廖偉宏、侯淳茵受騙匯出之款項後,又得以掩飾、隱匿該等犯罪所得之所在、去向,自值非難,惟念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堪稱良好,且本案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減刑規定,亦得為其量刑上有利之考量,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上開告訴人所受財產損害情形、被告尚未與該等告訴人達成調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述教育程度、工作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各「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並斟酌被告犯罪之次數、情節及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其本案取得之報酬即犯罪所得為現金新臺幣1,000 元(110 年度偵字第39229 號卷第9 頁),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亭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邱稚宸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智勝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                  │罪名及科刑                │
├──┼─────────────┼─────────────┤
│1   │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2   │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86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