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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586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陳明珠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清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清志涉犯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240、1526、3026、5481、6293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述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該等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926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於111年11月8日通知該所釋放出所等情,並經該署檢察官於111年11月29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240、1526、3026、5481、6293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該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240、1526、3026、5481、6293號偵查卷及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證,並核閱屬實。又本案為警查獲時扣得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其中編號1、2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1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514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36322號卷第13、100、109頁);編號3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029號卷第19、88頁),均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之聲請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考量毒品殘渣與包裝袋、吸管、軟管難以析離,基於執行便利及效益,附表所示包裝袋1個、吸管、軟管各1支,爰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至於檢驗取樣之部分,業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報告 案號 1 海洛因1包(淨重1.79公克、驗餘淨重1.75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1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5140號鑑定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1526號 2 沾黏海洛因之吸管(分裝勺)1支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9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111年度毒偵字第1526號 3 沾黏甲基安非他命之軟管1支 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302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586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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