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73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濟豪
- 選任辯護人
- 李啓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3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濟豪與告訴人林維明係上下樓鄰居,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8時6分許,告訴人與被告之配偶梁寶云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走廊外,因養狗噪音問題發生爭執,視力不良之被告聽聞聲響慢慢從3樓下樓,亦與告訴人發生口角衝突,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左手肘連續撞擊告訴人左側前胸2次,致其受有左側前胸壁挫傷併疼痛無明顯可見外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