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6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彥幃
- 選任辯護人
- 許富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1810號、第37297號、第41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65號被告廖彥幃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2年度審訴緝字第4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廖彥幃因另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北地方法院(原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199號,經通緝後改為112年審訴緝字第4號),尚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經本院函詢該院承辦股(丙股)是否同意本案移由該院合併審判,據該院表示同意,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將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65號案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潘 長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