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60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華哲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北○○○○○○○○○)
(現另案於法務部○○○○○○○○附勒戒所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127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李華哲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茲補充更正如下:
(一)起訴書附表編號4竊取物品及總價值欄「包包個1個」更正為「鞋子造型包包各1個」;編號7、8地點欄「新北市○○區○○路00號」均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編號9竊取物品及總價值欄「美日防護複方滾珠精油」更正為「每日防護複方滾珠精油」;編號10時間欄「111年3月10日11時許」更正為「111年3月10日12時10分許」;編號11竊取物品及總價值欄「拱天宮桌上供品」更正為「拱心宮桌上供品」。
(二)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李華哲於本院訊問程序之自白(本院易字卷第48頁)。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1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1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別論處。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一再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堪認確有悔意,兼衡其各別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價值、被害人所受損害程度,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刑度各為有期徒刑、拘役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被告為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13所示犯行而竊得之公仔17盒、銀色包包1個、LED智能檯燈1個、盒裝耳機1盒、鞋子造型包包1個、小電鍋1個、藍芽喇叭1個、手套1組、公仔2個、行動電源2個、澳洲木瓜霜1瓶、每日防護複方滾珠精油1瓶、財虎精油福袋1個、財虎精油1瓶、檸檬黃翔緯醫療口罩1包、優雅灰翔緯醫療口罩1包、妮維雅拉拉熊護唇膏1瓶、VIVO牌手機1支、供品1份、香油錢新臺幣3萬5千元,均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之物,雖未經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朱柏璋提起公訴,檢察官邱稚宸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起訴書附表編號1部分 李華哲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公仔貳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起訴書附表編號2部分 李華哲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公仔拾盒、銀色包包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起訴書附表編號3部分 李華哲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公仔伍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起訴書附表編號4部分 李華哲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LED智能檯燈壹個、盒裝耳機壹盒、鞋子造型包包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起訴書附表編號5部分 李華哲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小電鍋壹個、藍芽喇叭壹個、手套壹組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起訴書附表編號6部分 李華哲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公仔貳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起訴書附表編號7部分 李華哲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動電源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起訴書附表編號8部分 李華哲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動電源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起訴書附表編號9部分 李華哲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澳洲木瓜霜壹瓶、每日防護複方滾珠精油壹瓶、財虎精油福袋壹個、財虎精油壹瓶、檸檬黃翔緯醫療口罩壹包、優雅灰翔緯醫療口罩壹包、妮維雅拉拉熊護唇膏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起訴書附表編號10部分 李華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VIVO牌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起訴書附表編號11部分 李華哲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供品壹份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起訴書附表編號12部分 李華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起訴書附表編號13部分 李華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1272號
被 告 李華哲 男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3樓
(現於法務部○○○○○○○○羈押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華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犯行:㈠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時間,在附表編號1至6所示
地點,趁娃娃機店無人看管之際,徒手竊取置放娃娃機上方
附表編號1至6所示被害人之物品,得手後隨即離去。㈡於附
表編號7、8所示時間,在附表編號7、8所示地點,趁超商內
店員不注意時,徒手竊取置放商品展示架上附表編號7、8所
示被害人管領之物品,得手後隨即離去。另於附表編號9所
示時間,與不知情之友人黃有慶騎乘機車至附表編號9所示
地點,趁超商內店員不注意時,徒手竊取置放商品展示架上
附表編號9所示被害人管領之物品,得手後隨即離去。㈢於附
表編號10所示時間,在附表編號10所示地點,見車牌號碼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置放附表編號10所示被害人之物
品無人看管,徒手竊取後隨即離去。㈣於附表編號11至13所
示時間,在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地點,趁宮廟對外開放無人
看管之際,徒手竊取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被害人管領之物品
,得手後隨即離去。嗣附表所示被害人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
,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被害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華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竊取附表所示物品之事實。 2 告訴人鄭力祥、邱世閔、林佑諭、洪子晴、周督欽、黃揚傑、游明儒、黃曉芳、丁立偉、江榮宗、許景騰、林萬傑之告訴代理人陳川上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被告竊取附表所示物品之事實。 3 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共28頁 證明被告竊取附表所示物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犯附
表所示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另被
告竊得附表所示物品,為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等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朱柏璋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竊取物品及總價值(新臺幣) 被害人(均已告訴) 1 111年2月12日 3時3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公仔2盒,價值共3,000元 鄭力祥 2 111年3月9日 3時34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 公仔10盒、銀色包包1個,價值共5,000元 邱世閔 3 111年3月11日 11時58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 公仔5盒,價值共5,000元 林佑諭 4 111年3月13日 6時5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LED智能檯燈、盒裝耳機、包包個1個,價值共500元 洪子晴 5 111年3月23日 4時54分許 新北市○○區○○路00巷0號 小電鍋、藍芽喇叭各1個、手套1組,價值共2,000元 周督欽 6 111年3月29日 11時0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公仔2個,價值共1,500元 黃揚傑 7 111年3月21日 1時22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明益門市 行動電源1個,價值900元 游明儒 8 111年3月21日 15時22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明益門市 行動電源1個,價值900元 游明儒 9 111年3月28日 11時42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三重華山店 澳洲木瓜霜1瓶、美日防護複方滾珠精油1瓶、財虎精油福袋1個、財虎精油1瓶、檸檬黃翔緯醫療口罩1包、優雅灰翔緯醫療口罩1包、妮維雅拉拉熊護唇膏1瓶,價值共1,650元 黃曉芳 10 111年3月10日 11時許 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前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 VIVO手機1支 丁立偉 11 111年3月11日 21時0分許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拱天宮桌上供品,價值共1,500元 江榮宗 12 111年4月9日 4時31分許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三重代天府香油錢,共1萬5,000元 許景騰 13 111年4月12日 6時25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 碧華寺香油錢,共2萬元 林萬傑(告訴代理人陳川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