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75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巫文凱
- 選任辯護人
- 劉興峯律師
閻道至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0年度重訴字第30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巫文凱已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已無串證、滅證之可能及必要,懇請准予於直系血親及旁系三親等之範圍內,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所定情形,而於民國110年12月1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11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於111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而被告所涉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1年5月4日判處有期徒刑15年,被告及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已於同年111年6月13日將案件函送上訴,並於同日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現由該院以111年度上重訴字第21號案件審理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在卷可參。是被告既已非屬本院羈押被告之身分,本院即無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權限,則被告向本院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即屬無據而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