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95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胡堅勤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偉庭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1 年度執聲字第1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偉庭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偉庭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42 條 第4 項規定:「依第51條第7 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第5 項規定:「罰金總額折算逾1 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1 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乃數罪併罰中有關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之比較適用,以及罰金總額(含單一宣告罰金刑及數罪併罰執行刑之情形)折算勞役期限逾1 年之折算標準(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非字第443 號、104 年度台非字第2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洪偉庭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各罪類型、行為期間、所侵害之法益、行為態樣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附表所示併科罰金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分別為附表編號1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附表編號2以1,000元折算1日,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即應以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4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違反森林法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新臺幣000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新臺幣5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年9月22日晚間10時30分許前之某時 106年9月22日前某時許至108年9月22日晚間10時3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0032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00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5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69號  判決日 期 109/03/17 109/03/17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5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69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09/04/29  110/05/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緩字第415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341號   經桃園地院110年撤緩字第198號裁定撤銷緩刑,於110年10月20日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958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