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44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子耀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子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子耀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於民國110年8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4731號函暨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