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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448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黃秀敏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子耀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子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子耀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於民國110年8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4731號函暨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秀敏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448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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