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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71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彭全曄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施緯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 年度執聲字第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緯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緯杰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施緯杰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之行為類型、侵害法益及犯罪相隔時間,綜衡其上開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經濟、邊際效應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基於罪責相當原則,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於定執行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2 罪刑,可裁量定執行刑之刑度有限,因認無傳詢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爰逕予裁定,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張 馨 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月, 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 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09.27  110.07.29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09年度毒偵字第6769號、110年度偵字第2959號 新北地檢 111年度毒偵字第334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原簡字第118號 111年度原簡字第134號   判決 日期 110.10.06 111.10.05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原簡字第118號 110年度原簡字第13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11.22 111.11.28  備註  新北地檢 111年度執字第 520號 新北地檢 111年度執字第 12068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719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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