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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365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黃志中時瑋辰薛巧翊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維昆

陳敬文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欄第㈡項第2點內關於「刑法第338條」應更正為「刑法第339條」。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欄第㈡項第2點內關於「刑法第338條」之記載,顯係「刑法第339條」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為「刑法第339條」。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薛巧翊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65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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