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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358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蕭淳元陳宏璋黃園舒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慧靜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 (109年度偵字第23813號、109年度偵字第294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甲○○被訴如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免訴。

二、甲○○被訴如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甲○○、共同被告癸○○、𡩋子恆、戊○○、己○○、子○○、壬○○、丁○○、乙○○、少年李○銘共組詐欺集團(易信群組名稱為「胡老晚」、「胡老水」),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易信暱稱「賤兔」、「皮卡丘」、「胡老妹」、「水滴」、「木」之人及其他擔任機房端工作之詐欺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機房端詐騙集團成員與附表所示之人聯絡,並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詐騙集團所指定之附表所示帳戶內,被告甲○○先取得少年李○銘交付之附表所示帳戶金融卡後,由共同被告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被告甲○○、共同被告戊○○至附表所示地點,由被告甲○○提領附表所示金額,共同被告戊○○在旁把風等候,由共同被告己○○向被告甲○○收取上開款項後交付與上開集團不詳成員。

㈡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免訴部分:

㈠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告訴人庚○○○於民國109年6月3日遭詐欺集團以假冒親友借款為由詐騙,受騙匯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甲○○依詐欺集團指示而前往提領,被告甲○○此部分犯行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601、778、952號判決有罪,並於110年2月18日確定(下稱前案1),被告甲○○所犯前案1之被害人、遭詐騙事由、匯款日期、匯入之人頭帳戶、匯款金額均與本案附表編號1所示追加起訴事實相同(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有前案1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並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可佐,足證附表編號1所示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之事實,與前案確定判決1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同一,而為前案1既判力效力所及,應諭知免訴判決。

三、重複起訴而公訴不受理部分:

㈠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蓋對於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無論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故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為先後兩次起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被告甲○○擔任提款車手,參與提領告訴人丙○○於109年6月3日遭詐騙匯款10萬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犯行,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0022號提起公訴,並於109 年11月24日繫屬於本院(案號:109 年度審訴字第2269號,下稱前案2),有前案2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並經核閱前案2之案卷無誤。而檢察官本次追加起訴被告甲○○涉嫌以擔任車手依指示提款之方式,參與詐騙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被害人而共同洗錢,其被訴之被害人、遭詐騙事由、匯款日期、匯入之人頭帳戶、遭詐騙金額均與前案2之起訴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準此,被告甲○○被訴之附表編號2犯罪事實既早經起訴繫屬於本院,檢察官仍就相同犯罪事實重行追加起訴,並於111年3月4日繫屬本院,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 年3月4日辛○○德錫仁109 偵29483 字第1119023034號函暨本院收狀戳可憑,為就同一案件,於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故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黃園舒

書記官 蔡忠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詐騙集團使用之手法及受害金額 詐欺款項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證據資料      各被告參與之角色  1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庚○○○ 109年6月3日16時35分許,撥打電話予庚○○○,冒充其親友,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6月4日12時24分許,匯款1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6月4日13時17分至22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00○0號新莊區農會丹鳳分部。 ③提領8筆共計13萬7,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庚○○○於警詢中證述(偵字第29483號卷㈠第56-57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偵字第29483號卷㈡第105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1張(偵字第29483號卷㈠第105頁) ④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1張、對話紀錄截圖3張(偵字第29483號卷㈠第120-121頁)。      ①車手:甲○○ ②把風:戊○○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己○○  2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丙○○ 109年6月3日12時7分許,撥打電話予丙○○,冒充其同事,佯稱因缺錢急用欲借款10萬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6月3日12時52分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6月3日14時3分至7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莊中港郵局。 ③提領5筆共計9萬9,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中證述(偵字第29483號卷㈠第58-60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偵字第29483號卷㈡第114頁正反面)。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2張(偵字第29483號卷㈠第103、106頁) ④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張、對話紀錄及通話紀錄截圖共7張(偵字第29483號卷㈠第133、135-141頁)。      ①車手:甲○○ ②把風:戊○○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58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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