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67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翁家鴻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4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翁家鴻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更正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及「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應更正為民國111年1月2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月30日生效施行之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雖構成累犯,然該構成累犯之犯罪事實為毒品案件,與本案犯罪事實為公共危險案件,係屬不同種類之犯罪型態,且被告未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縱被告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亦難認為被告所為本案犯行有何特別之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本院認為於本罪之法定刑度範圍內,審酌犯罪情節、各項量刑事由後,已足以充分評價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尚無加重法定本刑之必要,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並依刑事裁判書簡化原則,於主文欄及據上論斷欄均不記載累犯及相關規定。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的意識及反應能力具有不良影響,於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90毫克,猶貿然駕車上路,枉顧自身及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惟本案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另審酌被告工作性質為從事勞工,酒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自用小客車,於案發前飲用之酒類飲品為洋酒,並參以被告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殷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443號
被 告 翁家鴻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翁家鴻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107年度訴字第3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
國108年11月1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109年
5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詎猶不
知悔改,於111年3月5日22時許起至翌(6)日5時許止,在
新北市三峽區好樂迪店內飲用酒類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之犯意,未待體內酒精退卻,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上路。嗣於6日6時15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0
號前,因不勝酒力,不慎擦撞停放路旁之張益晨名下車牌號碼
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林文福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楊文溪名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金瑤菊名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經警獲報
前往處理,於6日6時24分許對翁家鴻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
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0毫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翁家鴻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執行酒測前置程序確認單、
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服用酒類後,
吐氣中酒測值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嫌。又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附卷可佐,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
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林殷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