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228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沈易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文瑞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宣告(111年度執聲字第1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文瑞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文瑞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738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緩刑5年,並向告訴人詹英艷支付新臺幣(下同)14萬9,925元、周音君支付2萬9,985元、黃宣宇支付12萬元、江鳳蓮支付3萬元,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確定。因受刑人僅就告訴人江鳳蓮部分賠償完畢,就告訴人黃宣宇部分仍有餘款4萬元未給付完畢,且就告訴人詹英艷、周音君部分全未給付,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於111年6月27日傳喚受刑人,受刑人未到庭,且撥打卷內手機號碼亦未能找到受刑人,受刑人對判決顯已置之不理,可認受刑人行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的規定,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對於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如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前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定。又刑法緩刑制度係為促進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利於改過自新而設,所謂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係指受刑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而刑法第75條之1既已明定法院裁量之義務,則受刑人如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之情形,是否已足認其所受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撤銷緩刑宣告、執行刑罰之必要,尚須衡酌受刑人違反原判決所定履行期限之原因、其主觀所顯現之惡性及反社會性等相關情況決定之,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738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緩刑5年,並向告訴人詹英艷支付14萬9,925元、周音君支付2萬9,985元、黃宣宇支付12萬元、江鳳蓮支付3萬元,於106年12月26日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誤,堪以認定。又本院調閱前案卷宗,受刑人於106年5月18日與告訴人江鳳蓮、黃宣宇達成調解;於同年6月22日與告訴人詹英艷、周音君達成調解(調解內容如附表所載),而該案判決以該附表所示內容為緩刑條件,斯時受刑人顯已知悉前案法官會給予受刑人緩刑的寬典,是因為相信受刑人會履行緩刑條件以補償告訴人,然該案結束至本案裁定時,受刑人尚未補償告訴人詹英艷、周音君,且就告訴人黃宣宇部分亦仍有4萬元仍未補償,本院考量受刑人迄今僅賠償11萬元(其中3萬元予告訴人江鳳蓮,其中8萬元予告訴人黃宣宇),僅占其應賠償數額約33%(計算式:110,000/329,910),難認受刑人有積極履行自己應負之義務,受刑人確已背棄前案法官之寬典,且受刑人未與告訴人協商其他還款方式與計畫,本院傳喚開庭時也未到庭或提出給付困難之情形,足見受刑人已經無給付之意願,有不負擔義務平白享受緩刑利益之意圖,本院認為此狀況即屬違反緩刑負擔之情節重大,該緩刑之宣告已難以收其成效,而有再執行本案刑罰之必要,否則與國民法感情有嚴重背離。從而,聲請人本件撤銷受刑人緩刑宣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沈 易

書記官 陳湘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給付金額(新臺幣) 給付期限 給付方式  1 詹英艷  149,925元 自109年1月起,於每月5 日前給付5,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匯入詹英艷指定之彰化銀行敦化分行帳號  2 周音君   29,985元 自109年1月起,於每月5 日前給付3,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匯入周音君指定之中國信託銀行東湖簡易型分行帳號  3 黃宣宇  120,000元 自107年1月起,於每月20日前給付5,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匯入黃宣宇指定之郵局帳號  4 江鳳蓮   30,000元 自106年7月起,於每月20日前給付5,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匯入江鳳蓮指定之郵局帳號 備註 受刑人應賠償總額為329,91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字第228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