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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307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陳志峯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胤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聲字第1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胤維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胤維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92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9534號,聲請書誤載判決案號為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64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5年,於民國109年7月3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前即107年5月間至同年12月間故意犯業務侵占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8月11日以111年度上易字第643號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2年,於111年8月11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92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5年,於109年7月3日確定,緩刑期間為109年7月3日至114年7月2日。惟受刑人於緩刑前之107年5月間至同年12月間因犯業務侵占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64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係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且聲請人係於上開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643號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即1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聲請,有本院卷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9月21日新北檢增竹111執聲1953字第1119102198號函上所蓋本院收狀戳可憑,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之規定相符。從而,檢察官聲請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志峯

書記官 喻誠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字第307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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