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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411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梁家贏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閎羽 (現在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暫行安置中)
選任辯護人
余昇峯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暫行安置,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閎羽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捌月壹日起撤銷暫行安置。

理由

一、按暫行安置之原因或必要性消滅或不存在者,應即撤銷暫行安置裁定,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謝閎羽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認為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之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1年5月31日起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期間為3個月。

㈡被告因另案妨害自由,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921號判決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確定在案,監護處分執行起算日為111年8月1日,有卷附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刑後監護)附卷為憑。被告既已因前開另案執行刑後監護之保安處分,是認本院原暫行安置之原因已消滅,應自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1年8月1日起撤銷暫行安置。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3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411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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