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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422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陳明珠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宏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60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宏達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證據欄補充「勘察採證同意書1份」。

㈡應適用法條欄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悟,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心之戕害及增加家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前於民國105年、10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完畢(檢察官未主張及舉證被告本案犯行構成累犯並有應加重其刑之情形),又於11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10年度簡字第48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依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資料查詢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業商,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淑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6080號
  被   告 陳宏達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
                           2樓
                        (另案於法務部○○○○○○○臺
                          北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宏達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4月9日執行完畢釋
    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330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內
    ,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1年6月1日6時40分為
    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1年6月1日6時0分許
    ,為警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新北市○○區○○
    路00巷0弄00號2樓住所內查獲,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
    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宏達之供述。
(二)臺北榮民總醫院臨床毒物與職業醫學科濫用藥物尿液檢驗
      報告(Z-06)、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
      察大隊尿液檢體對照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鄭淑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228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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