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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486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陳明珠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宏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毒偵字第74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宏達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應適用法條欄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及累犯部分補充「查被告前已有相同之施用毒品案件前科,並經執行完畢即再犯本案,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又依本案情節,被告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且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施用毒品前案紀錄(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作為量刑之評價事由),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猶不知悔悟,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心之戕害及增加家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業商,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毒偵字第7437號
  被   告 陳宏達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宏達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
    聲字第40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08年8
    月1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裁定送
    觀察、勒戒後,經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4月9
    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030號、
    第72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
    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0年8月21日8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
    ○○區○○街00巷00號之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置於玻璃球燃燒吸食氣體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次。經警依本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
    許可書,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宏達坦承不諱,並有強制到場(
    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
    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Z00000
&ZZZZ; &ZZZZ; 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
    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
    行情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受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審酌是
    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檢 察 官 黃彥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864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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