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524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黎瑋蘋
指定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僅送此地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18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黎瑋蘋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行「證人殷逢昇」,補充為「證人即被害人殷逢昇」;暨就聲請書所附之附表,更正為本院如下附表(本院按:被告雖於偵查中供稱,伊所竊取的係蝦皮1包而非胡椒蝦【風螺】香料1包【見偵查卷第31頁訊問筆錄】,然被告於警詢中供稱伊所竊取者係胡椒蝦【風螺】香料,被害人殷逢昇於警詢中亦陳稱被告係竊取上開香料,復於員警所製作之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上皆係記載胡椒蝦【風螺】香料【見偵查卷第8頁、第9頁反面調查筆錄、第1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9頁贓物認領保管單】,而按當事人或證人於案發斯時所為供、證述較少權衡利害得失或受他人干預,依經驗法則,較之事後翻異之詞為可信,此即所謂案重初供,故除可證明其更異之詞與事實相符或其初供係虛偽者外,自不得任意捨棄初供而不採【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5311號、83年度台上字第3243號判決意見參照】。是以,被告既然於一開始之警詢筆錄即供稱伊係竊取胡椒蝦【風螺】香料,其餘證據亦顯示被告確實係竊取上開香料而非蝦皮,則本案仍應採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為準,認為被告確實係竊取胡椒蝦【風螺】香料,此亦符案重初供之法則,因為這是與事實最接近,且是未經詳細構思行為之效果性前所為供述之可靠性較強,附帶說明)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而竊取他人財物,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被害人所受財物損害程度,已因被告返還且賠償全部金額而有所減輕(見偵查卷第19頁贓物認領保管單、第20頁同意書),以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之種類、價值非高(共價值新臺幣187元)、智識程度、自陳身心狀況(見偵查卷第36頁以下文件參照)、家庭經濟狀況、刑事答辯狀所陳內容,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價值 (新臺幣) 1 胡椒蝦(風螺)香料 1 35元 2 台糖安心豚豬後腿肉 1 84元 3 台糖安心豚豬胛心肉 1 68元 合計:187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1800號
被 告 黎瑋蘋 女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9
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黎瑋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1年10月23日20時10
分許,在新北市○○區○○○000號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北大分公
司(下稱家樂福北大店)內,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品(
均已發還),得手後即將該等物品放置於其隨身之購物袋內
,而僅將其他少數商品攜至該店之收銀櫃檯結帳,結帳完畢
後即欲逃離現場。嗣經家樂福北大店之安全課課長殷逢昇發
覺有異,旋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黎瑋蘋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經證
人殷逢昇於警詢時證述綦詳,並有委任書、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三峽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贓物認領保管
單、同意書各1份、現場監視器光碟1片暨影像截圖3張、被
告暨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照片1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黎瑋蘋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檢 察 官 鄭存慈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價值 (新臺幣) 備註 1 蝦皮 1 不詳 報告書誤載為胡椒蝦(風螺)香料 2 台糖安心豚豬後腿肉 1 84元 3 台糖安心豚豬胛心肉 1 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