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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12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王榆富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偉倫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偉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偉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定應執行刑及接續執行為有期徒刑2年3月,現在監獄執行上開徒刑,因受刑人於民國111年6月30日經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洪偉倫前由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484號裁定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惟受刑人前次假釋後更定刑期,法務部矯正署再經重新審核受刑人上揭應執行之刑期,於111年6月30日認受刑人仍符合假釋要件,而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變更為112年3月2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6月30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651671號函暨該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重核假釋,且尚在所餘刑期中,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榆富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812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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