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12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宗緯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宗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宗緯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152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同院106年度基簡字第137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3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1年10月(2罪),上開3案件由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9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合計有期徒刑5年5月(原聲請意旨有所漏載,應予補充),於民國107年11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331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33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