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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127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洪韻婷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宗緯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宗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宗緯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152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同院106年度基簡字第137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3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1年10月(2罪),上開3案件由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9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合計有期徒刑5年5月(原聲請意旨有所漏載,應予補充),於民國107年11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331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33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127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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