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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2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許博然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秋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 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秋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秋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按:聲請書未及記載,應予補充)、本院分別判決暨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12年4月確定,於民國102年6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劉秋麗前犯下列各案,先後為法院判決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均確定:

㈠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8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4月確定部分:

①因詐欺案,經本院102年度簡字第3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②因毒品案,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

③因毒品案,經本院102年度簡字第31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④因毒品案,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確定。

⑤因毒品案,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63號為有罪判決,其不服提起上訴,嗣為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461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

㈡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7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部分:

①因毒品案,經本院102年度簡字第68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②因毒品案,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7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4月確定。受刑人於102年6月23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案件刑期合計有期徒刑12年4月,嗣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034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填表日期111年1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博然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52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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