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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00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詹蕙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70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秋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2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秋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秋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規定甚明。再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惟如①附表編號2 、3 所示案件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皆漏載「、102 年度偵字第15941 號」,應予補充;②附表編號3 所示犯罪日期欄所載「102 年6 月12日」應予更正為「自102 年5 、6 月間某日至102 年6 月12日」),均經確定在案,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係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本案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103 年7 月31日定刑聲請切結書1 紙在卷足按,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詹蕙嘉

書記官 謝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意圖販賣而持│
│            │品          │品          │有第二級毒品│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有期徒刑4 月│有期徒刑1 年│
│            │,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6 月        │
│            │,以新臺幣壹│,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            │
├──────┼──────┼──────┼──────┤
│犯罪日期    │102 年6 月22│102 年6 月12│自102 年5 、│
│            │日          │日          │6 月間某日至│
│            │            │            │102 年6 月12│
│            │            │            │日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
│案號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
│            │102 年度毒偵│102 年度毒偵│102 年度毒偵│
│            │字第6206號  │字第4075號、│字第4075號、│
│            │            │102 年度偵字│102 年度偵字│
│            │            │第15941號   │第15941號   │
├───┬──┼──────┼──────┼──────┤
│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
│      │    │法院        │法院        │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2 年度簡字│102 年度訴字│102 年度訴字│
│      │    │第6817號    │第1746號    │第1746號    │
│事實審├──┼──────┼──────┼──────┤
│      │判決│102 年11月14│103 年5 月8 │103 年5 月8 │
│      │日期│日          │日          │日          │
├───┼──┼──────┼──────┼──────┤
│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
│      │    │法院        │法院        │法院        │
│      ├──┼──────┼──────┼──────┤
│確  定│案號│102 年度簡字│102 年度訴字│102 年度訴字│
│      │    │第6817號    │第1746號    │第1746號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102 年12月7 │103 年6 月6 │103 年6 月6 │
│      │日期│日          │日          │日          │
├───┼──┼──────┼──────┼──────┤
│備  註│    │新北地檢102 │新北地檢103 │新北地檢103 │
│      │    │年度執字第  │年度執字第  │年度執字第  │
│      │    │16908號     │11179號     │11178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00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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