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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76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蘇揚旭施建榮洪振峰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哲文
選任辯護人
蘇信誠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所載「周哲文犯傷害罪」,應予更正為「周哲文共同犯傷害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上揭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且判決理由亦已詳述成立共同正犯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於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情況下,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洪振峰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76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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