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38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連建治
周楷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2109號、第32315號、第40019號、第42395號、第47973號、第48101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42910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45號、110年度偵字第45799號、111年度偵字第7700號、第10041號、第10195號、第4954號、第1146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20號),改依簡易程序進行,並判決如下:
主文
連建治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周楷博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起訴書、第一次(即110年度偵字第42910號)、第二次(即111年度偵緝字第245號)、第三次(即110年度偵字第45799號)、第四次(即111年度偵字第7700號)、第五次(即111年度偵字第10041號)、第六次(即111年度偵字第10195號)、第七次(即111年度偵字第4954號)及第八次(即111年度偵字第1146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之犯罪事實欄(含各該附表)內容部分均予整合更正為「一、連建治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2月底,將其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不詳人士使用。嗣某詐欺集團成員間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詐欺同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後,於同表所示匯款時間,將同表所示款項匯入上開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出或提領,以掩飾、隱匿該等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二、周楷博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0年4月18日前某時,在新北市三重區三陽路駭客網咖內,將其所申辦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不詳人士使用。嗣某詐欺集團成員間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二所示方式,詐欺同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後,於同表所示匯款時間,將同表所示款項匯入上開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出或提領,以掩飾、隱匿該等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及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連建治、周楷博(合稱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111年度金訴字第220號卷第151頁)外,其餘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第一至八次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一至九)。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2人均係以一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之行為,幫助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遂行如附表一、二所示詐欺取財犯行,並掩飾、隱匿該等詐欺所得之去向、所在,而同時觸犯數次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1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2人各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就幫助一般洗錢犯行自白不諱,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㈤檢察官第一至八次移送併辦部分與所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㈥爰審酌被告2人在已預見可能涉嫌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情形下,仍輕率將個人金融帳戶提供真實身分不詳之人使用,而使某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並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應予非難,惟念被告2人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皆無何前科紀錄,素行尚可,兼衡被告2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所提供帳戶之數目、各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害程度(含是否已獲賠償等)、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所述智識程度、工作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錦宗提起公訴,檢察官吳育增、褚仁傑、黃育仁、陳錦宗、陳旭華、謝承勳移送併辦,檢察官邱稚宸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連建治部分):
附表二(被告周楷博部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劉康宣 於110年4月13日前某日,在社群網站「Instagram」上張貼「GFMM投資平台」廣告,經劉康宣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婷」、「方韋証」聯繫,其等即向劉康宣誆稱前往GFMM投資平台儲值投注,保證獲利云云。 110年4月19日下午1時57分許 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 110年4月19日晚間9時35分許 5萬元 2 林造亨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5日晚間10時34分許,以「Instagram」暱稱「璇21-xuan」之帳號、「LINE」暱稱「anna」、「apple」、「方韋証」向林造亨誆稱依指示繳費後即可與女生約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0年4月19日晚間7時34分許 3萬元 3 楊博翔 於110年4月1日某時,以「LINE」暱稱「愛win99」向楊博翔誆稱可前往愛馬仕娛樂城儲值、投注後,即可獲利云云。 110年4月19日晚間7時43分許起8時4分許 18萬元 4 楊育昕 於110年4月16日下午1時許,以「Instagram」暱稱「_yu_588_」、「LINE」暱稱「judy」、「常軍」向楊育昕誆稱可前往GFMM投資平台儲值、操作,即可獲利云云。 110年4月20日晚間8時17分許 2萬元 5 吳建德 於110年4月19日某時,以「LINE」暱稱「方韋証」、「GM服務客服」向吳建德訛詐稱前往GFMM投資平台儲值投注,保證獲利云云。 110年4月20日晚間11時20分許 5萬元 110年4月20日晚間11時24分許 2萬2,000元 6 邱曉亭 於110年4月18日某時,在「YOUTUBE」網站投遞投資賺錢廣告,並以「LINE」暱稱「AI hacker百家數據」、「金鼎娛樂城」等向邱曉亭佯稱代為操作金鼎娛樂城,以抽取一半獲利云云。 110年4月20日下午3時27分、32分許 3萬元、3萬元 7 陳利吟 於110年4月2日某時,向陳利吟佯稱可透過「天凰娛樂城」(www.tf1688.net)之平臺投資,但需先進行投資款儲值云云。 110年4月19日中午12時47分許 3萬元 8 林雅惠 於110年3月間,透過「LINE」向林雅惠佯稱可提供投資平台供其投資並獲取高額利潤云云。 110年4月20日 10萬元 9 簡瑞甫 於110年2月某日,以交友軟體「WOOTALK」暱稱「冰冰」向簡瑞甫誆稱加入虛擬貨幣投資網站「奧拓」,儲值後即可投資虛擬貨幣云云。 110年4月19日中午12時45分許 20萬元 10 謝嘉皇 於110年4月20日下午6時許,以「LINE」暱稱「T.宏燁」向謝嘉皇誆稱因其在giantwin博奕網站操作失誤,必須支付賠償金云云。 110年4月20日晚間8時32分許 2萬元 11 黃彥銘 於110年4月17日某時,以「LINE」暱稱「peggy_131420」、「Anna」、「方韋証」向黃彥銘誆稱依指示儲值後,可前往GFMM網站投資虛擬貨幣萊特幣獲利云云。 110年4月19日晚間8時17分許 1萬5,000元 110年4月20日晚間9時48分許 3萬元 12 張雅芬 於110年4月20日晚間9時許,以「LINE」暱稱「柯達比客服中心」、「SAM」、「戚戚」向張雅芬誆稱:依渠等指示儲值後,即可前往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4月20日晚間9時49分許 3萬元 110年4月20日晚間10時42分許 3萬元 13 林宗澤 於110年4月20日晚間10時許,以「LINE」暱稱「kimberly」向林宗澤誆稱其父親因病住院,急需用錢,需借款云云。 110年4月20日晚間10時55分許 9,985元 14 謝雯雅 於110年4月2日某時,以「LINE」暱稱「鷹哥」、「戚戚77」、「麥克」、「柯達比客服中心」向謝雯雅誆稱:依渠等指示儲值後,即可依渠等之方法在博奕網站下注獲利云云。 110年4月20日晚間8時7分許 3萬元 110年4月20日晚間9時9分許 3萬元 15 王聖權 於110年4月19日某時,以「LINE」暱稱「天皇娛樂城客服」向王聖權誆稱依指示儲值後,即可在博奕網站下注獲利云云。 110年4月19日晚間8時53分許 3萬元 110年4月20日晚間8時20分許 4萬元 16 李汶格 於110年4月17日某時,以「LINE」暱稱「Anna」、「方韋証」、「GM服務客服」向李汶格誆稱依渠等指示儲值後,可前往GFMM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0年4月19日晚間8時30分許 1萬元 110年4月20日晚間7時15分許 1萬2,000元 110年4月20日晚間9時33分許 1萬元 17 李子聖 於110年4月初,透過「Instagram」向李子聖訛稱可在「GFMM」、「快捷收益」等網路平台進行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4月19日中午12時37分許 12萬元 18 楊侑昕 於110年4月8日,透過交友軟體向楊侑昕推薦「IFSC」網路平台,訛稱可在該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4月20日晚間8時28分許 4萬6,827元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林造亨 於110年4月15日晚間10時34分許,以「Instagram」暱稱「璇21-xuan」、「LINE」暱稱「anna」、「apple」、「方韋証」向林造亨誆稱依指示繳費後,即可與女生約會云云戶。 110年4月18日下午5時29分許 3萬元 2 陳冠宇 於110年4月18日下午4時許,以「LINE」暱稱「AI hacker百家數據」、「金鼎娛樂城」、「內碼數據開發商-操作部門」向陳冠宇誆稱只要前往金鼎娛樂城網站儲值投注,即可獲利云云。 110年4月18日晚間7時2分許 3萬元 3 范振彬 於110年4月1日,以「Instagram」暱稱「@QIAN.0301」、「LINE」暱稱「晴」、「方韋証」、「GM服務客服」向范振彬誆稱依指示繳費後,即可與女生約會云云。 110年4月18日晚間7時55分許 2萬6,000元 4 邱曉亭 於110年4月18日某時,在「YOUTUBE」網站投遞投資賺錢廣告,並以「LINE」暱稱「AI hacker百家數據」、「金鼎娛樂城」等向邱曉亭佯稱代為操作金鼎娛樂城,以抽取一半獲利云云。 110年4月18日晚間7時28分許 3萬元 5 邱怡瀞 於110年3月30日某時,在社交網站「Instagram」刊登投資賺錢廣告,並以「LINE」暱稱「D.B.A數據魔手」向邱怡瀞佯稱至博弈網站「天凰娛樂」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 110年4月18日晚間8時16分許 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