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38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建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9713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陳建甫犯附表三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陳建甫於民國109年6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微信暱稱「太子」等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陳建甫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之犯意聯絡,陳建甫經「太子」指示以每個金融帳戶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對價,擔任介紹他人出售金融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之工作(俗稱「收簿手」),陳建甫遂透過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陳志豪」之人向廖瑞成(所涉詐欺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偵查後移送另案併辦審理)表示可出售金融帳戶資料賺錢,陳建甫並與廖瑞成於109年7月15日12時3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7樓「首府大飯店」、以王心怡(涉犯詐欺罪嫌部分,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名義登記入住729號房內碰面,陳建甫以給付帳戶(含存摺、提款卡、密碼)進出款項1%為報酬之代價向廖瑞成收購如附表一「匯入帳戶」所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及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陳建甫取得廖瑞成上開2帳戶後,即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確認上開2帳戶可正常使用後,即將收購帳戶之價金交付予陳建甫轉交廖瑞成。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2帳戶後,即持以向附表一「告訴人」欄所示之人,以附表一「詐欺手法」欄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而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現金提領或轉帳至其他帳戶,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與犯罪之關聯性。
二、案經附表一「告訴人」欄所示之人報警處理,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建甫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字卷㈠第69至71頁、本院卷第62、68、81頁),並有證人廖瑞成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字卷㈠第7至11頁)、證人王心怡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卷㈠第75至76頁)可佐,復有首府大旅社109年7月15日旅客登記簿1紙(見偵字卷一第48頁)及附表二「證據資料」欄所示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共同正犯,本係互相利用,以達共同目的,並非每一階段行為,各共同正犯均須參與。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行為均經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573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雖未始終參與詐欺集團各階段之詐欺取財犯行,僅參與介紹他人出售金融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之收簿手工作,惟被告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既為詐欺告訴人彼此分工,應認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自應就詐欺取財犯行全部所發生之結果負責,是被告本案所為,應成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罪。
㈡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2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被告就上開犯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20所為,各係以一行為同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各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20所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共20位告訴人),犯意各別,被詐欺之告訴人不同、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為貪圖輕易獲得金錢,共同參與本案詐欺取財犯行並製造犯罪金流斷點、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致使告訴人難以追回遭詐欺金額,亦增加檢警機關追查詐欺集團其他犯罪成員之困難度,並影響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秩序,所為非是,復酌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損害、在本案中擔任角色及參與程度,兼衡被告犯罪後能坦承犯行之態度,且本案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之減刑規定,得為被告量刑上有利之考量因素,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述教育程度、工作及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82頁),及各該告訴人所受損害暨被告業與附表一編號5、9、10所示告訴人達成調解(見本院卷第109至110、169至17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罪刑欄」所示之刑,並斟酌被告犯罪之次數、情節及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自陳其為本案犯行取得之報酬為3,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83頁),此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而該款項未扣案,且未實際發還告訴人等,又被告雖與附表一編號5、9、10所示告訴人達成調解成立,惟依調解筆錄記載是約定分別自113年9月、114年7月起分期給付、今尚未屆清償期,此有前引本院調解筆錄附卷可參,本案復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宜執行沒收之情事,即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檢察官執行沒收時,被告如已履行賠償而有其他實際發還告訴人之款項,自應由檢察官另行扣除,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冠輝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陳漢章到庭執行公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告訴人 湯凱茹 詐欺集團於民國109年7月10日聯繫湯凱茹,偽為LINE通訊軟體帳號「bitForex中央客服」之人詐稱:可使用「bitForex」網站投資獲利、需補匯款保證金云云,致湯凱茹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9年7月18日14時47分許 2萬元 廖瑞成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20日16時19分許 2萬5,000元 2 告訴人 吳雪華 詐欺集團於109年7月18日聯繫吳雪華,偽為LINE通訊軟體帳號「bitForex財務客服」之人詐稱:可使用「bitForex」網站投資獲利、需補匯款保證金云云,致吳雪華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9年7月20日13時58分許 3萬元 廖瑞成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20日15時4分許 2萬8,000元 109年7月20日18時39分許 2萬9,000元 3 告訴人 吳佳儀 詐欺集團於109年7月19日聯繫吳佳儀,偽為探探交友軟體之網友「立元」及LINE通訊軟體帳號「bitForex中央客服」之人詐稱:可使用「bitForex」網站投資獲利、需補匯款保證金云云,致吳佳儀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9年7月20日18時12分許 (起訴書記載為18時0分許) 2萬元 廖瑞成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20日18時39分許 (起訴書記載為18時40分許) 3萬元 109年7月20日19時30分許 (起訴書記載為19時32分許) 2萬元 109年7月20日19時34分許 8,000元 4 告訴人 徐卉娟 詐欺集團於109年7月12日聯繫徐卉娟,偽為有使用探探交友軟體之網友「愚人」及LINE通訊軟體帳號「蔡旻東」之人詐稱:可使用「阿里金融APP」、「騰訊競猜」軟體博奕獲利云云,致徐卉娟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9年7月17日19時22分許 (起訴書記載為19時23分許) 10萬元 廖瑞成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 告訴人 陳韻婷 詐欺集團於109年7月5日聯繫陳韻婷,偽為使用探探交友軟體之網友及LINE通訊軟體帳號「蔡旻東」之人詐稱:可使用「阿里金融」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陳韻婷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9年7月17日19時55分許 5萬元 廖瑞成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17日19時58分許 (上開2 筆匯款時間起訴書均記載為19時59分許) 4萬6,000元 6 被害人 李金燕 詐欺集團於109年7月8日聯繫李金燕,偽為LINE通訊軟體帳號「包賺婆」之人詐稱:可使用「資多星」網站網路博奕獲利云云,致李金燕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9年7月18日15時25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0時0分許) 10萬元 廖瑞成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7 告訴人 張浩淳 詐欺集團於109年6月29日聯繫張浩淳,偽為LINE通訊軟體帳號「jason」、「柏修」、「小安」之人詐稱:可使用「新世紀投資網」、「鉑金娛樂」、「資多星」等網站網路博奕獲利云云,致張浩淳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9年7月18日15時16分許 3萬元 廖瑞成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8 告訴人 林宜均 詐欺集團於109年7月16日聯繫林宜均,偽為Instagram通訊軟體帳號「enen_o7o2」、「擎天線上客服」之人詐稱:可使用「擎天娛樂城」網站儲值後,將協助其買股票投資(起訴書誤載為網路博奕)獲利云云,致林宜均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9年7月17日14時10分許 1萬元 廖瑞成申設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17日14時11分許 1萬元 109年7月20日14時54分許 3萬元 廖瑞成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9 告訴人 秦燕 詐欺集團於109年6月間聯繫秦燕,偽為Line通訊軟體帳號「李偉豪」之人詐稱:可投資博奕獲利云云,致秦燕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9年7月16日16時31分許 (起訴書記載為16時30分許) 90萬元 廖瑞成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告訴人 鄭名智 詐欺集團於109年7月15日聯繫鄭名智,偽為Line通訊軟體帳號「77」及Telegram通訊軟體帳號「林永誠」之人詐稱:可使用「MCGRAW」(起訴書誤載為擎天娛樂城)網站網路博奕投資獲利云云,致鄭名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9年7月18日14時43分許 2萬4,245元 廖瑞成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告訴人 吳蕙妤 詐欺集團於109年7月5日起聯繫吳蕙妤,偽為Line通訊軟體帳號「陳予庭」之人詐稱:可使用「元大娛樂」網站網路博奕獲利云云,致吳蕙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9年7月17日16時4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6時14分許) 2萬5,000元 廖瑞成申設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18日14時14分許 2萬5,000元 廖瑞成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告訴人 蔡翔宇 詐欺集團於109年7月間聯繫蔡翔宇,偽為Line通訊軟體帳號「紹凱Kai」、「lin」等人(起訴書誤載為「陳予庭」)詐稱:可使用「InternationalForex」網站投資穩定獲利云云,致蔡翔宇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9年7月20日14時14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0時0分許) 4萬4,000元 廖瑞成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告訴人 林宥利 詐欺集團於109年5月(起訴書誤載為7月)間聯繫林宥利,偽為探探交友軟體之網友「WANHENG」及Line通訊軟體帳號「林霆」之人詐稱:可使用「ainfxs」(起訴書誤載為ainfx)投資網站穩定獲利云云,致林宥利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9年7月18日14時1分許 4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5萬元) 廖瑞成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18日14時2分許 5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2萬元) 109年7月20日14時49分許 2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4萬元) 14 告訴人 張瑋珊 (起訴書誤載為張瑋姍) 詐欺集團於109年7月17日聯繫張瑋珊,偽為ZOE(起訴書誤載為探探)交友軟體之網友「語昕」、Line通訊軟體帳號「語昕」、「lily」及Telegram通訊軟體帳號「羅立群」之人詐稱:可使用「MCGRAW」網站投資穩定獲利云云,致張瑋珊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9年7月18日14時59分許 3萬3,000元 廖瑞成申設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5 告訴人 林琬蓉 詐欺集團於109年6月21日聯繫林琬蓉,偽為LINE通訊軟體帳號「菲菲」之人詐稱:可使用「資多星」網站網路博奕獲利云云,致林琬蓉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9年7月18日17時50分許 1萬元 廖瑞成申設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18日17時51分許 1萬元 109年7月18日17時51分許 1萬元 109年7月18日17時55分許 2萬元 16 告訴人 楊宥潔 詐欺集團於109年7月16日(起訴書誤載為6月21日)聯繫楊宥潔,偽為Instagram通訊軟體帳號「s_elin0427」、LINE通訊軟體帳號「yusin80427」(禹兒)之人詐稱:可使用「ZF國際娛樂」網站網路博奕獲利云云,致楊宥潔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9年7月18日16時45分許 1萬9,000元 廖瑞成申設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7 告訴人 黃明玟 詐欺集團於109年5月12日聯繫黃明玟,偽為使用探探交友軟體之網友「三口品」及LINE通訊軟體帳號「黃品誠」之人詐稱:家庭出狀況而亟需資金周轉云云,致黃明玟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9年7月18日15時38分許 1萬元 廖瑞成申設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8 告訴人 廖勝緯 詐欺集團於109年6月間聯繫廖勝緯,偽為使用LINE通訊軟體帳號「BTC金融分析顧問」之人詐稱:可使用「TSK」網站網路博奕獲利云云,致廖勝緯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9年7月18日19時30分許 (起訴書記載為19時29分許) 3萬元 廖瑞成申設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18日20時2分許 1萬9,600元 (起訴書誤載為1萬9,000元) 19 告訴人 吳彥昕 詐欺集團於109年7月10日聯繫吳彥昕,偽為使用LINE通訊軟體帳號「黃佳怡導師」之人詐稱:可使用「擎天娛樂城」網站網路博奕獲利云云,致吳彥昕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9年7月16日18時59分許 (起訴書記載為19時0分許) 1萬9,985元 廖瑞成申設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7月16日19時11分許 (起訴書記載為19時12分許) 3萬元 20 告訴人 尤玉婷 詐欺集團於109年6月28月聯繫尤玉婷,偽為使用LINE通訊軟體帳號「Dong」、「林鴻毅」、「潘俊賢」、「林進宏」、「TSM中文客服」之人詐稱:可使用「fz.tsm99.net」網站網路博奕獲利云云,致尤玉婷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9年7月18日19時44分許 3萬元 廖瑞成申設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對應附表 一之編號 證據資料 1 1.湯凱茹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卷一第91至9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九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玉山銀行存摺影本、bitForex網站及匯款明細截圖(偵字卷一第89、95至105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3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18383號函暨檢送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偵字卷一第34至47頁) 2 1.吳雪華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卷一第111至11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林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bitForex網站、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截圖(偵字卷一第109、117至145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3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18383號函暨檢送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偵字卷一第34至47頁) 3 1.吳佳儀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卷一第163至16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存摺影本、探探交友軟體訊息、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截圖(偵字卷一第161、169至255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3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18383號函暨檢送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偵字卷一第34至47頁) 4 1.徐卉娟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卷一第259至26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龍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卷一第257、263至312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3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18383號函暨檢送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偵字卷一第34至47頁) 5 1.陳韻婷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卷一第315至31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字卷一第313、317至341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3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18383號函暨檢送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偵字卷一第34至47頁) 6 1.李金燕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卷一第345至35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截圖(偵字卷一第343、351至364、369至381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3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18383號函暨檢送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偵字卷一第34至47頁) 7 1.張浩淳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卷一第385至38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卷一第383、395至397頁、偵字卷二第10至12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3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18383號函暨檢送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偵字卷一第34至47頁) 8 1.林宜均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卷二第23至2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外埔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影本、兆豐商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截圖(偵字卷二第21、29至125頁) 3.第一商業銀行板橋分行109年9月4日一板橋字第74號函暨檢附00000000000號帳戶之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字卷一第24至33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3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18383號函暨檢送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偵字卷一第34至47頁) 9 1.秦燕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卷二第129至13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潭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取款憑條、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卷二第127、137、143至155、161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3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18383號函暨檢送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偵字卷一第34至47頁) 10 1.鄭名智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卷二第171至17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一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卷二第169、179、185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3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18383號函暨檢送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偵字卷一第34至47頁) 11 1.吳蕙妤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卷二第201至21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局存摺影本、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卷二第199、211至236頁) 3.第一商業銀行板橋分行109年9月4日一板橋字第74號函暨檢附00000000000號帳戶之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字卷一第24至33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3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18383號函暨檢送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偵字卷一第34至47頁) 12 1.蔡翔宇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卷二第239至24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明細截圖(偵字卷二第237、245至251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3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18383號函暨檢送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偵字卷一第34至47頁) 13 1.林宥利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卷二第265至26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infxs投資網頁、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截圖(偵字卷二第263、269至299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3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18383號函暨檢送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偵字卷一第34至47頁) 14 1.張瑋珊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卷二第311至31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友軟體對話紀錄、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截圖(偵字卷二第309、319至334頁) 3.第一商業銀行板橋分行109年9月4日一板橋字第74號函暨檢附00000000000號帳戶之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字卷一第24至33頁) 15 1.林琬蓉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卷二第345至34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截圖(偵字卷二第343、349至367頁) 3.第一商業銀行板橋分行109年9月4日一板橋字第74號函暨檢附00000000000號帳戶之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字卷一第24至33頁) 16 1.楊宥潔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卷二第373至37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學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截圖(偵字卷二第371、377至388頁) 3.第一商業銀行板橋分行109年9月4日一板橋字第74號函暨檢附00000000000號帳戶之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字卷一第24至33頁) 17 1.黃明玟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卷二第435至43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截圖(偵字卷二第433、437至475頁) 3.第一商業銀行板橋分行109年9月4日一板橋字第74號函暨檢附00000000000號帳戶之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字卷一第24至33頁) 18 1.廖勝緯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卷二第481至48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秀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匯款明細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偵字卷二第479、485至496頁) 3.第一商業銀行板橋分行109年9月4日一板橋字第74號函暨檢附00000000000號帳戶之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字卷一第24至33頁) 19 1.吳彥昕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卷二第499至50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截圖(偵字卷二第497、505至543頁) 3.第一商業銀行板橋分行109年9月4日一板橋字第74號函暨檢附00000000000號帳戶之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字卷一第24至33頁) 20 1.尤玉婷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卷二第547至55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玉山銀行存摺影本、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截圖(偵字卷二第545、553至597頁) 3.第一商業銀行板橋分行109年9月4日一板橋字第74號函暨檢附00000000000號帳戶之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各1份(偵字卷一第24至33頁)
附表三
對應附表 一之編號 罪刑欄 備註 1 陳建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陳建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陳建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陳建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陳建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調解成立 6 陳建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陳建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陳建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陳建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調解成立 10 陳建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調解成立 11 陳建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陳建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陳建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陳建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陳建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陳建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陳建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陳建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陳建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陳建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