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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77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許品逸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丁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丁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於民國110年12月19日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7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41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112年8月14日停止處分執行出所;而被告於111年3月7日、8日分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因時間係在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前,為上開強制戒治效力所及,依法不得再行追訴,故前案案件均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鑑定各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認屬違禁物無誤;另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為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品逸

書記官 曾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鑑定結果 證據 備註 1 粉末檢品2包  ⒈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⒉合計淨重1.07公克,驗餘淨重1.06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1000號鑑定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088號卷第44頁 2 粉末檢品2包  ⒈檢出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⒉合計淨重2.89公克,驗餘淨重2.63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4月18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6920號鑑定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642號卷第53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77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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