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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340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朱學瑛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俊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617、45310、45311、45312、45313、45314、453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俊雄明知申辦電信門號並無特別資格之限制,並能預見將本人之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他人使用,將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地,將其所申辦之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以該等門號驗證取得附表一所示之遊戲會員帳號,復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手法詐騙附表二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購買GASH遊戲點數後,儲值至附表一所示遊戲會員帳號內。嗣附表二所示之人驚覺受騙,始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第379條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條之規定,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589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定管轄權之有無,以起訴時為準,又所謂起訴時,自以該案件繫屬於法院時為準。

三、經查:

㈠本案係於民國112年11月8日繫屬本院,此有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稽,又本案繫屬本院時,被告之戶籍地設在雲林縣○○鎮○○路0號(雲林○○○○○○○○),有卷內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按;雖被告於偵查筆錄中曾陳稱居所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80號112年4月19日筆錄),惟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112年11月時我住在嘉義縣大林鎮的護理之家,我於112年6月初因龍骨開刀,自112年7月1日開始住院至113年3月初,很久都沒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後來就居無定所等語,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則被告既於112年7月初即未居住於本轄區,且本案於檢察官提起公訴繫屬本院時,被告並未在本院轄區內之各監、所執行或羈押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即其所在地亦非在本院轄區內。故本案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均非在本院轄區。

㈡又依起訴意旨、卷內資料等所示告訴人蘇沛云、蔡嶔、陳煌翔、黃迦恩、陳婷芳、溫宜芳、被害人楊建彬之遭騙儲值地分別在雲林縣、南投市、屏東縣、基隆市、臺北市北投區、臺中市、桃園市,均無在本院轄區內者,有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之警詢筆錄在卷可稽。再者,被告係在臺北市○○區○○○○○○○○○○○○號,亦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甚明。此外,遍查全卷亦無其他證據資料足認被告被訴本案犯行之犯罪行為地、結果地係在本院轄區。準此,本院對於本件應無管轄權甚明。

㈢綜上,本院就本案並無管轄權,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及移轉管轄之判決,並考量被告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而其提供門號之犯罪地在臺北市萬華區,認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較為妥適。

四、另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375、9174、921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237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1020號、112年度偵字第68676號、112年度偵字第33947號、113年度偵字第13600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737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緝字第572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緝字第552號移送併辦部分,因本院就本案起訴部分無管轄權而無從為實體上之審酌,則就移送併辦部分,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究,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辦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朱學瑛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行動電話門號 門號申登日期 門號驗證所取得會員帳號 案號 1 0000000000 112年1月8日 遊戲橘子帳號:cdxfcvbgdc 112年度偵字第42617號 2 0000000000 112年1月8日 遊戲橘子帳號:cdxfcvbgdc 112年度偵字第45310號 3 0000000000 112年1月8日 遊戲橘子帳號:bfcgnhfcg 112年度偵字第45311號    遊戲橘子帳號:bfcgnbhdcg  4 0000000000 112年1月8日 遊戲橘子帳號:efgnbhfgf     遊戲橘子帳號:cdfcvgbhdf  5 0000000000 112年1月8日 遊戲橘子帳號:bfcgnhfcg 112年度偵字第45312號 6 0000000000 112年1月8日 遊戲橘子帳號:bfcgnbhdcg 112年度偵字第45313號 7 0000000000 112年1月8日 遊戲橘子帳號: nfcbghfcdd 112年度偵字第45314號 8 0000000000 112年1月12日 遊戲橘子帳號:cdxfcbhdfd  9 0000000000 112年1月12日 遊戲橘子帳號:cdxfbghdf     遊戲橘子帳號:jfcghnfdfxs  10 0000000000 112年1月8日 遊戲橘子帳號:ydfrgbddsd 112年度偵字第45315號    遊戲橘子帳號:bfcgnbhdcg  11 0000000000 112年1月8日 遊戲橘子帳號:rrftghndd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儲值或交付時間 被害金額流向  被害金額 (新臺幣) 案號 1 蘇沛云 (提告) 112年2月8日 16時14分許 假交友 112年2月16日 17時20分許 全家便利超商購買GASH遊戲點數,被儲值至附表一編號1遊戲橘子帳號 1,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42617號     112年2月16日 17時21分許  1,000元  2 蔡嶔 (提告) 112年2月16日 16時30分許 假交友 112年2月16日 17時34分許 統一便利超商購買GASH遊戲點數,被儲值至附表一編號2遊戲橘子帳號 1,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45310號                 3 陳煌翔 (提告) 112年2月14日 15時許 假交友 112年2月15日 22時15分許 全家及統一便利超商購買GASH遊戲點數,被儲值至附表一編號3、4遊戲橘子帳號 5,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45311號     112年2月15日 22時15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16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16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36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36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37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37分許  5,000元  4 楊建彬 (未提告) 112年2月15日某時許  假交友 112年2月15日 22時4分許 統一便利超商購買GASH遊戲點數,被儲值至附表一編號5遊戲橘子帳號 1,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45312號                                                                                         5 黃迦恩(提告) 112年2月16日某時許 假交友 112年2月16日 12時12分許 統一便利超商購買GASH遊戲點數,被儲值至附表一編號6遊戲橘子帳號 1,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45313號 6 陳婷芳 (提告)  112年2月16日 19時30分許 假買賣 112年2月16日 21時21分許 全家及統一便利超商購買GASH遊戲點數,被儲值至附表一編號7、8、9遊戲橘子帳號 1,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45314號     112年2月16日 21時21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6日 21時21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6日 21時22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6日 22時21分許  1,000元      112年2月16日 22時21分許  1,000元      112年2月16日 22時22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6日 22時22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6日 22時22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6日 22時22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6日 22時23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6日 22時23分許  5,000元                  7 温宜芳 (提告)  112年2月15日 20時11分許 解除錯誤設定 112年2月15日 21時47分許 全家及統一便利超商購買GASH遊戲點數,被儲值至附表一編號10、11遊戲橘子帳號 5,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45315號     112年2月15日 21時48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1時51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1時53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1時54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33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34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34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35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35分許  5,00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3402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